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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21-10-12 1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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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國聯報廢車回收有限公司 是天津交管局認定的正規(guī)報廢汽車單位。
報廢車出事故賣家有連帶責任
【案例】
“李某沒有把車轉賣給我。2013年,李某委托我以4500元的價格賣給陳某,我只是幫他賣車而已。”楊某聲稱只是出于好心幫好友李某賣車,自己無責。
根據《高人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guī)定,已達報廢標準的機動車被多次轉讓,并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可以請求所有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因此,在對何某的合理損失進行認定后,陳某賠償何某經濟損失15.6萬元,李某、楊某對上述賠償款承擔連帶責任。
天津國聯報廢車回收有限公司
天津交管局認定的正規(guī)報廢汽車單位。
案例
導致董容子、栗太平、栗新意、栗華平、栗新平等人受傷,需要楊立華承擔賠償責任。董容子、栗太平、栗新意、栗華平、栗新平以楊立華、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陽市分行為被告提起交通事故賠償,要求兩被告承擔連號賠償責任。本案歷經前面的一審、二審及再審,三審人院均僅楊立華承擔賠償責任,沒有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陽市分行承擔連帶責任。董容子、栗太平、栗新意、栗華平、栗新平不服湖南省岳陽市中級人院(2016)湘06民再32號民事,向湖南省岳陽市人民申請監(jiān)督,該院提請湖南省人民抗訴。湖南省人民認為本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法》第二百條第六項規(guī)定的情形,以湘檢民(行)監(jiān)[2017]43000000185號民事抗訴書向本院提出抗訴。

千二百一十四條以買賣或者其他方式轉讓拼裝或者已經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span>
對于轉讓拼裝車,因拼裝車基本沒有質量保障,原則上不建議轉讓與受讓。轉讓報廢車輛,風險大的是轉讓人,站在轉讓人角度,一定要與受讓人簽訂書面合同,不宜將報廢車輛轉讓給沒有處理報廢車輛資質的單位或個人;在報廢車輛轉讓合同中,轉讓人很有必要明確聲明受讓人“車輛受讓不得上路行駛”等必要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