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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21-01-08 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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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億隆海事技術服務有限公司主要業(yè)務為:一、船員招聘、培訓和外派;二、辦理各類船員培訓、考試服務;三、為船東提供船員配備、船舶技術咨詢、海事服務。我們一如既往的以誠信服務為宗旨,以靈活多樣的方式向廣大船東和船員提供服務。
在第八條第二款中增加四項,作為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二)項,內容為:“(七)電子電氣員;(八)值班水手;(九)值班機工;”、“(十二)電子技工;”將第八條第四款第(六)項和第(七)項修改為“(六)保安意識;(七)負有保安職責船員;”將第八條第四款中的第(八)項修改為“(八)船舶保安員。船長的職責(一)負責船舶的駕駛與管理(二)負責船舶的安全與秩序(三)負責在船人員的與出生的證明(四)負責海上事故的緊急處理(五)負責制作海損、污染事故報告書(六)對船方、貨方的代理權?!?
第十三條 船員培訓申請的受理工作應當按照《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guī)定》的有關要求辦理。
第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做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發(fā)給《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培訓許可證》(以下簡稱《船員培訓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在受理船員培訓申請之后,根據(jù)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可以委托直屬海事管理機構或者省級地方海事管理機構對培訓機構進行核查。核查的工作時間應當計入許可期限。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規(guī)則的規(guī)定,未取得《船員培訓許可證》擅自從事船員培訓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處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款,有所得的,還應當沒收所得。
前款“未取得《船員培訓許可證》擅自從事船員培訓”包括下列情形:
?。ㄒ唬o《船員培訓許可證》擅自從事船員培訓的;
?。ǘ┮云垓_、賂等手段取得《船員培訓許可證》的;
?。ㄈ┪窗凑铡洞瑔T培訓許可證》載明的事項從事船員培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