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歡迎來到易龍商務網(wǎng)!
發(fā)布時間:2021-01-01 04:12  
【廣告】





在被告人利益保護方面,的獨立辯護并不完全符合保護被告人利益之目的。在我國,獨立辯護屬于律師法定之權利,這在我國刑事法及律師法中都有專門規(guī)定,并且這種權利屬于律師之固有權利。然而,律師獨立辯護的假定或者前提就是能夠地保護被告人利益,這不僅是刑辯律師的法定義務,也是其合同義務或者私法義務。一般而言,律師在刑事辯護中是全心全意為被告人利益服務的,然而,這并不能否認律師在辯護時摻雜了自己的私人利益,或者狹隘的職業(yè)利益。
“僅就對案件法律后果的判斷來說,辯護律師是有優(yōu)勢的。然而,問題并非如此簡單。任何的法律決定,除了帶來一定的法律后果外,還可能伴隨著一定的經(jīng)濟、社會、心理和道德后果。事實上,絕大部分決定都涉及到對相關后果的權衡。每個人的價值偏好、風險承受能力以及對相關價值的重要性排序是各不相同的,而且也是很難探知的(即便通過嫻熟的詢問也很難獲知)。由此,對于相關后果的權衡,被告人是有優(yōu)勢的?!?
此外,律師獨立辯護也應當有禁區(qū),這也是獨立辯護禁止涉足之處。這是因為,這些情形都能對被告人利益造成實質性的損害。律師獨立辯護的禁區(qū)主要包括如下內容:
被告人主張罪輕辯護,律師不得作罪重辯護。在現(xiàn)代國家中,被告人主張罪輕辯護而律師卻作罪重辯護屬于普遍禁止的情形,律師可能因此需要承擔紀律、民事等責任。在被告人主張無罪的情況下,律師作為法律專家,可以基于其對整個案件的事實和證據(jù)的把握,作有罪辯護。如果被告人主張罪輕辯護,而辯護律師卻主張罪重辯護,這顯然是嚴重忽視被告人利益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