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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21-01-20 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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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勞務派遣適用崗位限制,存在被行政機關進行行政處罰,并對勞務派遣人員承擔賠償責任的風險?!秳趧雍贤ā返诹鶙l規(guī)定:“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睂趧张汕矂趧诱呖梢赃m用的崗位進行了限制。實踐中,存在個別單位突破崗位限制使用勞務派遣人員的情況,如在現(xiàn)金結算賬戶開卡工作、殘損幣整點、文件收發(fā)(包括涉密文件)、同城票交換工作、現(xiàn)金押運車倆駕駛等領域,均有使用勞務派遣人員的情況。勞動行政部門可依據(jù)《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本法有關勞務派遣規(guī)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钡囊?guī)定,對有上述情況的基層行處以行政處罰,被派遣勞動者可以實際從事的為主要業(yè)務為由,要求確認與用工單位之間的事實勞動關系,并主張相應賠償責任。
勞務派遣單位的法定責任有哪些?
1、勞務派遣單位必須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如未執(zhí)行,發(fā)生爭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則按照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人數(shù)處以罰款;
2、勞務派遣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押金、保證金及其他費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對違反規(guī)定的單位處以罰款。
3、勞務派遣單位應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對違反規(guī)定的單位給予行政處分,逾期不繳的按日加收欠繳金額的滯納金。

勞務派遣崗位設置風險防范
1.勞務派遣崗位的“三性”要求
《勞動合同法》修正案對勞務派遣的崗位進行了明確限制,行政機關對勞務派遣崗位的管制將更加嚴格,可以采用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崗位于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崗位。
2.勞務派遣崗位的比例限制
《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六條第三款要求:“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shù)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國家勞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guī)定?!蓖瑫r《勞務派遣暫行規(guī)定》第四條也作了明確規(guī)定:“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shù)量,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shù)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10%。”
3.不參加社會保險的風險
有的用人單位采取勞務派遣用工形式,逃避社會保險義務,而勞務型公司又未為勞務人員辦理參保手續(xù)與繳納社會保險費用,或者是讓勞務人員自己承擔繳納全部的社會保險費。
4.勞務派遣單位不具備勞務派遣資格的后果
《勞動合同法》對經營勞務派遣業(yè)務實行行政許可。在實踐中,有部分勞務派遣單位并未通過相應審批,取得勞務派遣的資格。在這種情況下,勞動仲裁機構較有可能認定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5.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公司的特殊規(guī)定
勞務派遣法律關系涉及三方主體,分別是勞動者、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由此產生三重法律關系:
1、勞務派遣單位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關系,雙方形成訂立勞動合同的合意;
2、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的民事合同關系,雙方形成訂立勞務派遣協(xié)議的合意,勞務派遣單位將勞動者派遣至用工單位工作;
3、勞動者與用工單位系實際用工關系,勞動者向用工單位提供勞務,用工單位對勞動者指揮監(jiān)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