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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20-10-17 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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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中應當搜集哪些證據
在離婚糾紛中,掌握充分的強有力的證據對我們在離婚協議談判中取得有利地位或者在法庭獲得勝訴非常重要。那么離婚中應當搜集哪些證據呢?筆者從以下方面一一列舉。 一、證明主體資格的證據 1.、或者護照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2.,如果遺失,可以到婚姻登記機關開證明; 3.再婚的,準備上一次婚姻的明。 二、確定管轄地的證據 1.離籍所在地的,視情況需要收集; 2.一方或雙方為現役軍人的,提供所在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證明; 3.一方因被勞改的,關于原判期和勞改地點的證明。 三、宣告失蹤的證據 根據婚姻法規(guī)定: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的,應準予離婚。據此準備被告下落不明時間、情況的證明。

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需要注意什么?
微信是時下流行、熱門的即時通訊工具,不只是滿足了人們即時溝通的需求,而且語音功能、視頻功能、多人群聊、支付功能等更是多方位的滿足不同人群的需求。生活中,人們若沒有緊急的情況已經很少使用電話或者短信了,更多的情況下會選擇微信聊天。因此,很多人在法律咨詢的時候都會問起,能否以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需要注意什么?北京誦盈律師事務所楊志崢律師就相關問題進行了整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法》明確規(guī)定電子數據能夠作為證據,微信聊天記錄屬于電子數據的一種,2015年高人民發(fā)布《關于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法>的解釋》百一十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
“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式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币虼?,微信聊天記錄能夠作為證據,但重點是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能否被采信?!陡呷嗣耜P于民事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五十條規(guī)定:
“質證時,當事人應當圍繞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針對證據證明力有無以及證明力大小,進行質疑、說明與辯駁。”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若想被采信,同樣應當滿足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三大要點。

根據《》第二百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合同詐騙罪是指以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采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其表現形式有如下五種:
1、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
2、以、變造、作廢的或者其他的產權證明作。
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方法,詐騙對方當事人繼續(xù)簽訂和履行合同。
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財產后逃匿。
5、以其他方法騙取當事人財物。
根據更高人民《更高人民關于管轄的刑事案件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單位或集體經濟組織,有部分履行合同的能力,但其主管人員或直接責任人員用夸大履行能力的方法,取得對方信任與其簽訂合同,合同生效后,雖為履行合同作了積極的努力,但未能完全履行合同的,應按合同糾紛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