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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21-01-16 0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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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免責條款告知義務有哪些
保險合同免責條款告知義務有哪些 一、關于保險人就免責條款明確告知義務的法律規(guī)定之演變。 1、原《保險法》第十八條保險合同中規(guī)定有關于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的,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2、人民研究2000年1月21日所作的法研[2000]5號《關于對保險法第十七條中規(guī)定的“明確說明”應如何理解的答復》規(guī)定:“保險法第十七條中規(guī)定的“明確說明”是指,保險人在與被保險人在簽訂保險合同之前或者簽訂保險合同之時,對于保險合同所約定的免責條款,除了在保險單上提示被保險人注意外,還應對有關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或者其代理人作出解釋,使投保人明了該免責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后果?!? 3、2009年修訂后保險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他人代簽名引發(fā)的保險理賠糾紛屢見不鮮
他人代簽名 代簽名引發(fā)的保險理賠糾紛屢見不鮮,有家屬、朋友、同事(團險中多見)代簽的,也有保險代理人代簽的,但無論何種情況,投保中代簽名都是不可取的,出險后,保險公司也是不賠的。 觀察期內生病 一些帶有費賠償的保險合同中,為了防范投保者故意帶病投保,也為了降低保險公司風險,其中有一條規(guī)定是:保險責任從等待期(觀察期)結束之日起開始,如果保險事故是在等待期(觀察期)內發(fā)生的,保險公司不負賠償任。

保險公司理賠時會查證件的真假嗎
保險公司理賠時會查證件的真假嗎 保險公司接到報案后,即派工給查勘員任務,椐你所說是應屬團體意外傷害保險。查勘員會即時致電報案人了解傷者傷情,打印保險抄單及投保人員清單后,到醫(yī)院作人傷調查。調查內容,核對身份,住院床位號,疾病證明,已發(fā)生的費用情況等,還對傷者及相關證件、資料等進行拍照,還對傷者進行簡單詢問筆錄。你的問題是出險的員工不在投保人員清單內的,不屬保險責任。 拿到保單后要通過保單進行辨別:假保單的保、號都為后期機打的,并非與保單同時印刷而成,且保險期限和保險生效時間都過于籠統;真保單上的保險生效時間,應該是到起止的年月日時分,而假保單則只有起始的年月日;真保單的背面應該顯著印有保險公司的服務電話、網址,可以查詢保是否真實有效,而假保單則可能沒有這些細節(jié)。

保險不賠的情形有哪些?
保險不賠的情形 1、不屬于保險責任 由于沒有搞清手中所持保單的保險責任,而向保險公司索賠,但后遭拒的情況也比較多見。所發(fā)生的事故必須是保險合同約定責任范圍內的事故,超保險合同約定的責任范圍,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每一份保險都有自己特定的保險責任,保險并不是的,并不是“百險皆?!?,買保險不能望文生義。作為一個理性的消費者,不能譴責“霸王條款”之時卻無理取鬧。 對自己負責任的態(tài)度是事前了解清楚自己(家人)所買的保險,可以承擔哪些保險事故的責任。另外,需要提醒消費者的是,在買保險前一定要看清楚保險的理賠范圍,知道出險之后什么能賠、什么不能賠。 2、不如實告知和申報 誠信是保險基本的原則。這條原則具體到人身保險,就要求投保人應履行如實告知和申報等義務。也就是在保險的簽約過程中,投保人對于保險人提出的有關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情況等問題,應當進行如實答復。如果投保人違背誠信原則,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一旦發(fā)生保險事故,保險人可以不承險責任并且可以不退還保險費。 3、他人代簽名 代簽名引發(fā)的保險理賠糾紛屢見不鮮,有家屬、朋友、同事(團險中多見)代簽的,也有保險代理人代簽的,但無論何種情況,投保中代簽名都是不可取的,出險后,保險公司也是不賠的。 4、觀察期內生病 一些帶有費賠償的保險合同中,為了防范投保者故意帶病投保,也為了降低保險公司風險,其中有一條規(guī)定是:保險責任從等待期(觀察期)結束之日起開始,如果保險事故是在等待期(觀察期)內發(fā)生的,保險公司不負賠償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