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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20-12-12 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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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數(shù)字網(wǎng)絡時代的到來,作品的重制與傳播成本日益低廉,重制質(zhì)量無缺,無所不在的私人重制嚴重損害了版權人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觸動了版權體系的傳統(tǒng)平衡,于是版權人竭力要求強化版權保護,取消對版權的限制——正如美國推出的《知識產(chǎn)權與國家信息基礎設施》報告即白皮書所述:“在數(shù)字世界,合理使用制度的適用范圍將日益縮小,如果不是完全消亡的話。”事實上,正如版權發(fā)展史所表明的,即使在網(wǎng)絡時代,基于人權的保護、促進競爭、保護公眾利益和公共政策等多方面的需要,版權限制制度也仍然有適用的余地。著作物所有人以往基于所有權擁有將該物出租的權利,規(guī)模有限,對于著作權人的利益影響不大,但由于大型連鎖租書店的出現(xiàn)嚴重影響了著作權人的利益,從而使得著作物的出租權亦須被顧及。“即使數(shù)字技術將改變一切,也無法改變作者、出版商、唱片制作者、讀者之間的利益關系”,而維持上述利益的平衡則是版權法永遠的目標。
“隱私權是公民對其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享有的不被不法侵擾、知悉、搜集、利用和公開的一種權利。”[2]一方面,某些作品如紀實文學、素描繪畫作品可能會包含有涉及他人隱私的材料,這樣,作者發(fā)表權的行使就要充分考慮到對他人隱私權的尊重;另一方面,某些復zhi作品的行為發(fā)生在私人生活領域,堅持嚴格的版權保護會侵擾人們的生活寧靜,因此版權人無權干涉發(fā)生在私人領域的復zhi行為。版權限制從版權法產(chǎn)生之初,版權限制與版權保護就如影隨形:版權保護為作品的創(chuàng)作與傳播提供物資和精神的激勵,版權限制則確保社會公眾及時獲得作品、很大限度地分享文化進步藝術繁榮帶來的利益,從版權法平衡作者與社會公眾利益的立法目的而言,二者不可偏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