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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20-11-10 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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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 (申請再審)
申訴,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對某一問題的處理結果不正確,而向國家的有關機關申述理由,請求重新處理的行為。也是公民維護權益的一種方式。并具有法律效力。申訴有兩種,一則當事人或其他有關公民對已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或裁定不服時,依法向fa院或者檢察機關提出重新處理的要求。委托人與律師事務所簽訂申訴代理委托協議,應主要包括以下內容:(1)委托人、律師事務所姓名、名稱。二則指guo家機關工作人員或政黨、社團成員對所受處分不服時,向原機關、組織或上級機關,組織提出自己的意見。
一審須知
中該陳述的理由,要quan面陳述。
中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系,與經審理法官認定的法律關系可能不同,有的法官會很明確的向當事人釋明,當事人應該聽取法官的意見撤訴或者變更請求。有的法官雖然釋明,但當事人堅持自己的意見,或者有的法官沒有對當事人釋明,以上情形當事人應該考慮對方的答辯意見,并根據對方的答辯意見陳述理由,這樣雖然沒有提起反訴,但fa院裁判時會將你的意見記錄在案,并在中表述可以另案解決,如果當事人既沒有反訴,又沒有抗辯,則會造成當事人以后不能另案起訴,或者雖然另案起訴但不能得到fa院支持。當事人對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
檢cha院抗訴進入再審程序案件須知
檢cha院不接受抗訴申請的情形:1.按照民訴法規(guī)定的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業(yè)法人破產還債程序審理的案件。
2.涉及婚姻關系和收養(yǎng)關系的案件。
3.人民fa院已經決定再審的案件。
4.以調解方式審結的案件。
5.當時人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案件。
6.執(zhí)行和解的案件。
7.原審案件當事人在原審裁判生效二年內無正當理由,未向人民fa院或者人民cha察院提出申訴的案件。
8.同一cha察院提出過抗訴的案件。
9.當事人對人民cha察院所作的終止審查或者不抗訴決定不服,再次提出申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