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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21-08-12 0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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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Cs是導致城市灰霾和光化學煙霧的重要前體物,主要來源于煤化工、石油化工、燃料涂料制造、溶劑制造與使用等過程。揮發(fā)性有機物,常用VOCs表示,它是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三個詞個字母的縮寫,總揮發(fā)性有機物有時也用TVOC來表示。光化學煙霧的主要成分是臭氧、過氧乙酰酯(PAN)、醛類及酮類等。它們刺激人們的眼睛和呼吸系統(tǒng)。

在煤炭加工與轉(zhuǎn)化行業(yè),鼓勵采用先進的清潔生產(chǎn)技術,實現(xiàn)煤炭、清潔轉(zhuǎn)化,并重點識別、排查工藝裝置和管線組件中VOCs泄漏的易發(fā)位置,制定預防VOCs泄漏和處置緊急事件的措施。石油和開采業(yè)、制藥工業(yè)以及機動車排放的VOCs污染防治可分別參照相應的污染防治技術政策。對于含低濃度VOCs的廢氣,有回收價值時可采用吸附技術、吸收技術對回收后達標排放;不宜回收時,可采用吸附濃縮燃燒技術、生物技術、吸收技術、等離子體技術或紫外光氧化技術等凈化后達標排放。

對泵、壓縮機、閥門、法蘭等易發(fā)生泄漏的設備與管線組件,制定泄漏檢測與修復(LDAR)計劃,定期檢測、及時修復,防止或減少跑、冒、滴、漏現(xiàn)象。對于含低濃度VOCs的廢氣,有回收價值時可采用吸附技術、吸收技術對回收后達標排放;不宜回收時,可采用吸附濃縮燃燒技術、生物技術、吸收技術、等離子體技術或紫外光氧化技術等凈化后達標排放。嚴格控制VOCs處理過程中產(chǎn)生的二次污染,對于催化燃燒和熱力焚燒過程中產(chǎn)生的含硫、氮、氯等無機廢氣,以及吸附、吸收、冷凝、生物等治理過程中所產(chǎn)生的含有機物廢水,應處理后達標排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