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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21-09-19 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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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國聯報廢車回收有限公司 是天津交管局認定的正規(guī)報廢汽車單位。
將車輛交付買受人,買受人是該車輛的實際支配控制者,也是該車輛運營利益的享有者,所以買受人應對該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原車主既不能支配該車輛的運營,也不能從該車的運營中獲得利益,故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不過法官同時也提醒車主,在轉讓車輛時,買賣雙方好及時辦理過戶手續(xù),以免事故后雙方陷入說不清的境況。

天津國聯報廢車回收有限公司
天津交管局認定的正規(guī)報廢汽車單位。
2016年12月22日鄭某乙去鄭某甲所在工地要回平板車,在鄭某甲將平板大貨車掉頭開還給鄭某時,發(fā)生了事故。本案中四被告均明知平板大貨車是報廢車輛,且均無相應駕駛資格,對于本起事故的發(fā)生,四被告存在過錯,依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應對該車輛對他人所造成的損害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共賠付受害人鄭某丁各項損失16.8萬元(不含已付費用)。
據此,審理后,認定原車主李某無需承擔賠償責任。法官庭后提醒,不論何時交易二手車輛,都需要關注車輛的強制報廢期限,盡量不要購買臨近強制報廢年限的車輛,如確認購買,新車主需要在車輛達到報廢年,按照正規(guī)程序進行報廢,嚴禁棄之不理,否則報廢車一旦肇事,新車主責任難逃。
注銷車賣他人肇事后連帶賠

車輛快報廢買賣當解除
案例
以案說法
湖南省人院于2019年11月29日公開發(fā)布一例“(2019)湘民再636號”《董容子、栗太平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再審民事書》,就是一例典型的報廢車輛轉讓后發(fā)生交通事故,原車主承擔連帶責任的案例。
本案例中,人院查清楚的基本案情是:自然人楊立華駕駛受讓于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陽市分行一輛機動車發(fā)生了交通事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