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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20-12-13 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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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學校食品經營過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或學校行業(yè)主管部門可以對學校相關負責人進行約談:
(一)存在食品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的;
(二)學校食堂食品安全風險分級等級評定達不到規(guī)定要求的;
(三)明廚亮灶建設達不到規(guī)定要求的;
(四)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或學校行業(yè)主管部門認為需要約談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法律、法規(guī)、部委規(guī)章已有責任追究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法律、法規(guī)、部委規(guī)章沒有責任追究規(guī)定的,按照以下規(guī)定處理:
(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履行職責或履職不力,造成學校食品安全事故或重大不好的影響,依法追究負有責任的有關領導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二)學校不執(zhí)行本辦法有關規(guī)定,或執(zhí)行不力的,依法追究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三)民辦學校舉辦者未保障學校食品安全投入、落實校長負責制、督促校長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職責的,由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四)學校未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經抽查考核不合格或未履行相關職責,未落實信息公開制度、明廚亮灶要求,違反食品采購貯存使用、校外供餐管理規(guī)定的,由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五)學校未落實食品安全民主監(jiān)督機制、陪餐制度、同食堂購餐制度,違規(guī)將學校食堂對外承包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防摔傷
1、工作場所地面要保持干燥,易滑倒的地方要設警示牌,拐角處、黑暗處設照明燈,所有人員靠右行走,不穿高跟鞋
2、高處物品取拿時,要用牢固的助腳臺或梯子,并有人接應
3、搬挪沉重物品時,要量力而行,以防扭到受傷了
4、所有員工禁止穿拖鞋、涼拖進入工作區(qū),以防滑倒和摔傷
防觸電及電器傷害
1、電器設備,只許經培訓合格后人員操作,其他人嚴禁操作
2、配電盤安裝在干燥處,保持清潔;
3、機械設備要有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操作時正確使用;
4、電器設備使用完畢后要及時關閉,拔去插座或拉開總閘合
5、清潔電器設備時要完全斷電,嚴禁用水沖洗
6、電器設備出現故障時,必須請專業(yè)人員維修,嚴禁私自維修
專業(yè)公司運營模式是指由高校自己提供食堂場地、廚房、倉庫、廚房內的大型設備,將食堂委托給具有較強管理能力并能承擔經營風險的大型社會專業(yè)餐飲公司進行專業(yè)化管理,以實現契約規(guī)定的委托經營目標,學校對管理中的采購、倉管、收銀、結算、定價、核算等關鍵經濟環(huán)節(jié)進行把控及監(jiān)督這種模式的好處大致有:
甲方可以適當轉移風險
由于食堂工作人員由乙方選聘,甲方把人員工資打包給乙方,使得甲方與服務人員無直接關聯,關系簡單化,甲方無需承擔人員以外傷亡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