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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21-05-17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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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彩禮如何分割
2004年4月1日實施的最3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guī)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guī)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贝藯l件的規(guī)定,標志著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對于彩禮糾紛問題如何處理作出明確規(guī)定。
《婚姻法》第69條規(guī)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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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所得財產的范圍,據《婚姻法》規(guī)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應該有以下幾方面:
(一)工資、獎金,是夫妻一方或者雙方基于勞動而獲得的報酬和基于勞動而獲得的工資以外的報酬,其性質都是勞動報酬,包含貨幣和有關財物。值得注意的是,現實生活中勞動報酬在以各種形式出現,如紅包、津貼、房補、互助金等不同名義出現的收入越來越多,數額也越來越大,這些都應視為工資、獎金性收入,納入工資、獎金范圍,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二)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是夫妻一方或者雙方從事生產、經營,主要指農村中的農業(yè)生產和城市里的工業(yè)生產以及第三產業(yè)等各行各業(yè)的生產經營收益,有勞動收入,也有資本收益,如股2票債券收入、股份、股權等。實踐中,對股份、股權這種資本性為主的收益的認定和處理難點較多,涉及公司法等其他法律的問題,有待于立法上去完善解決,根據夫妻財產制度的立方精神,現在司法實踐中有幾個問題應該明確:(1)股份(或股權)肯定是夫妻共同財產的一種形式;(2)股份(股權)作為一種公司股東的權益,在認定和處理時要考慮公司法的相關規(guī)定;(3)在審判實踐中,要考慮婚姻法的基本原則,如保護弱者,尤其是婦女合法權益,當出現婚姻法與公司法的沖突時,既要考慮夫妻共同對外的義務,又要考慮夫妻間的基本公平。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是夫妻一方或者雙方基于知識產權而獲得的財產收益,僅指基于知識產權而獲得財產權,而不包括知識產權的人身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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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因繼承或贈予所得的財產,“但《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除外”。這里說的繼承所得的財產,是夫妻一方或者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依照法律規(guī)定接受被繼承人死亡時留下的合法財產,包括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所取得的財產;贈予所得的財產,是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接受贈予人無償給予財產的法律行為取得的財產,贈予所得的財產必須是已經取得所有權的財產,比如受贈予人進行所有權變更登記、實際取得財產等。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沒有實際取得財產權的,贈予合同未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贈予財產,不是夫妻財產。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指上述四項財產以外,應該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財產。這個靈活規(guī)定,是因現實生活中的財產情況變化較快,除了上述規(guī)定的幾種共有財產外,還可能會出現其他未列明但又確實應認定為共有財產的情況,作出這種規(guī)定的目的是為了填補列舉式立法與現實存在之間總會有距離的不足,以適應時代變化發(fā)展的需要。此外,在審判實踐中,對個人婚前財產的孳息及增值在婚后取得的否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問題,應該不同情況分別處理,所得孳息、增值,如果婚后完全未付出勞動的,可以認定為婚前財產,而對婚后付出了勞動的孳息、增值的則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約定財產制,是指夫妻通過書面協(xié)議的方式,對婚前、婚后財產的權利進行約定的法律制度。這里指的財產權利,包括對財產的占有、使用、管理、收益、處分,以及將來婚姻關系終止時財產的歸屬等等。夫妻約定財產制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第0一,夫妻財產約定的主體, 從條文規(guī)定看,約定的主體應該僅限于夫妻,其他任何人不得成為夫妻財產約定的主體。法律之所以要確立和提高約定制的地位,目的之一是要尊重個人處理財產的自主權,體現當事人意思自治,明確夫妻財產歸屬,減少糾紛,所以,約定夫妻財產可以在結婚前,即有婚姻約定的男女,也可以是結婚后的夫妻,只要在處理財產時該約定主體中的“男女”是合法夫妻,他們的約定就應該承認其法律效力。
第二,夫妻財產約定的時間,從約定的主體上看,可以是夫妻,也可以是有婚姻約定的男女,其實質是明確夫妻財產歸屬,預防發(fā)生糾紛,約定夫妻財產約定的時間應該是當事人從有婚約開始,到婚姻關系結束前。
第三,夫妻財產約定的范圍,法律條文規(guī)定的約定財產范圍包括婚前財產和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也包括法定特有財產,即凡屬夫妻個人所有和共同所有的財產均可成為夫妻財產約定中的財產,但是不得約定夫妻以外的人的財產,如夫妻與父母子女共同生活,在約定時將父母子女的財產約定為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所有,該協(xié)議條款應屬無效。
第四,夫妻財產約定的方式,法律明文規(guī)定“約定應當采用書面方式”。這樣規(guī)定,主要是為了避免發(fā)生爭議時難以認定,所以一般情況下,夫妻財產約定應該用書面形式。對于當事人用口頭方式約定夫妻財產,內容明確,且雙方表示無異議的,仍應認定有效。本條規(guī)定的是“應當”而沒有用“必須”,因為規(guī)定書面形式的主要目的也是避免爭議,既然當事人對口頭約定內容無爭議,就完全可以補充書寫下來,實際上隨時都可轉為書面,因此,對無爭議的口頭約定應予認定。
第五,夫妻財產約定的內容, 根據本條文第0一款規(guī)定,(1)夫妻可以將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財產約定為全部歸共同所有或歸各自所有,亦可以約定其中的部分歸各自所有,部分歸共同所有。(2)夫妻可以將婚前財產約定為全部歸夫妻共同所有,亦可約定將婚前財產中的某部分歸共同所有,其余部分仍歸個人,還可將夫或妻一方婚前個人財產的全部或部分約定歸另一方妻或夫個人所有。(3)約定內容必須明確,明確具體財產歸屬,明確財產項目、明確財產處所等。
第六,夫妻財產約定的效力,它包括二方面,一方面是對內效力,指約定對當事人夫妻自己的效力,夫妻對財產的約定一旦生效,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雙方必須嚴格遵守執(zhí)行,不得隨意變更、撤銷,如果確實需變更撤銷的,須經由雙方協(xié)商一致后,同樣以書面的方式。另一方面是對外效力,指約定對夫妻以外的人的效力,即夫妻的財產約定對于第三人(主要是債權、債務人)的效力,根據本條第3款規(guī)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梢姡趯嵭蟹蚱挢敭a約定制的婚姻里,夫或妻一方對第三人負有個人債務時,約定的對外效力,只有當第三人知道該約定時才生效,如果第三人不知道該約定,對第三人不發(fā)生法律效力。夫妻任何一方不得以夫妻有約定拒絕承擔另一方個人債務,除非非債務人一方能證明作為債權人的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否則均應該以夫妻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先對第三人清償債0務,非債務人清償債0務后,可以向負債務一方索賠。這是立法上對第三人權利的保護,實際上就是把非債務一方和與其有夫妻關系的債務人一方視為財產共有關系主體,對外承擔連帶責任。

離婚財產分割
如果夫妻雙方以共同財產出資與他人成立有限責任公司,在離婚時,不愿意再參與公司經營的夫妻一方可以轉讓其股份以獲取轉讓對價。當然,一方轉讓股份給股東以外的人必須過半數股東同意。夫妻雙方也可以就股權重新確認,在到工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后把變更后的股權登記在股東名冊上。
如果夫妻共同投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其股東為夫妻兩人,這樣的公司就是通常所說的“夫妻公司”。在離婚案件中對“夫妻公司”如何處理,審判實踐中存在三種不同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應當否定“夫妻公司”的法人人格,并向工商登記部門提出司法建議,恢復其私營企業(yè)或個體工商戶的性質,然后再將其資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另一種觀點認為,夫妻可以共同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對于雙方在公司中的投資比例,可視為夫妻雙方對財產的約定,離婚案件中不應將其籠統(tǒng)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而應按照工商登記中確定的比例進行分割。還有一種觀點認為,《公司法》對股東并無身份上的限制,夫妻共同投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并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因此,在離婚案件中否定“夫妻公司”法人人格沒有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