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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20-11-02 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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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傷殘鑒定評估標準的適用(一)不同觀點的評析。從確定鑒定標準的法理基礎來看,侵權行為發(fā)生說具有相當?shù)暮侠硇?,即無論鑒定在什么時候鑒定,鑒定部門應當一律適用交通事故發(fā)生時正在實施的鑒定標準,而不論實施鑒定時評定標準是否發(fā)生了變化。正因為如此,浙江省高院和司法廳聯(lián)合發(fā)文統(tǒng)一了這個問題的認識。但是,這一學說并沒有解決《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從何時開始在交通事故傷殘鑒定中開始適用的問題。文件規(guī)定,鑒定機構要保證鑒定價格與實際修復相符,拆解驗損前鑒定機構必須通知雙方當事人到場配合驗損并留有證據(jù)。新標發(fā)布時間說認為凡是2017年1月1日之后進行鑒定應當一律適用《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而不管交通事故發(fā)生在2017年1月1日之前還是之后,這種學說對實體問題的處理意見違背了不溯及既往的原則,明顯不妥當?shù)?。法律適用原則說提出在2002年《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正式廢止之前,根據(jù)特別法優(yōu)于一般法的原則,優(yōu)先適用2002年《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但是這一學說存在兩個方面的弱點:一是沒有就實體問題是否溯及既往作出回應,比如2002年《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有效期間發(fā)生交通事故受傷,在2002年《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失效以后才進行鑒定的,應當如何適用鑒定標準的問題;二是對于2002年《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廢止時間的確定還沒有一個統(tǒng)一的認識,特別是2002年《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的發(fā)布機關不是公an部,而是國家質檢總局,部分鑒定人員一直等待公an部發(fā)文廢止該標準,從而導致適用上的爭議無法得到解決。

交通事故車輛損失評估鑒定程序:
⑴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機關受理交通事故后,需對車物損失價格進行評估鑒定的,應及時委托價格主管部門(或第三方評估鑒定機構)進行車物損失價格鑒定。
⑵對車物勘估時,價格主管部門應派出二位以上經(jīng)鑒定中心審核批準的評估人員。評估人員根據(jù)勘估后確認的車物受損情況,按實施細則的修理、更換或重置的價格費用評估準則,計算損失金額,作出一個鑒定結論,出具《價格鑒定書》,并加蓋鑒定單位章印。故,受害人選擇鑒定機構,應當選擇有利于自身鑒定的機構,并有必要在交通律師的協(xié)助下選擇。原則上鑒定結論應在交通事故發(fā)生后7天內(nèi)作出,如情況特殊,經(jīng)交jing大隊批準可延期7天。
理論界對于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性質的理解:(一)交通事故認定書—責任確認性質確認說認為,交通事故認定行為就其內(nèi)容而言是公an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職權作出的行政確認行為,但不是獨立的行政行為。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責任確認性質是當事人是否承擔責任的前提,但交通事故認定并不直接涉及當事人的人身權和財產(chǎn)權。但是,這一學說并沒有解決《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從何時開始在交通事故傷殘鑒定中開始適用的問題。
(二)交通事故認定書—證據(jù)性質2004年《道路交通安全法》用“交通事故認定書”代替了199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一詞。“責任”二字的取消意味著認定書的性質由責任認定改為事實認定,明確了認定書的證據(jù)屬性,這也是認定書證據(jù)說的起因。作為兩個重要的中介服務行業(yè):審計與資產(chǎn)評估,理清他們在企業(yè)評估中關系,有助于更好地服務于實務工作。
